跳至主內容

現行法例雖然沒有訂明業主/法團須召開會議確認工程標書及招標安排,惟如情況許可,業主/法團應考慮召開有關會議,由業主確認工程標書及招標安排。


此建議有助:


•    增加招標的透明度。
•    增加業主的參與度,增強認受性。
•    讓業主了解招標工程承建商的法例要求。
•    讓業主了解工程承建商的角色和責任。
•    讓業主在進行招標前知悉將會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

 

工程承建商的角色和責任

工程承建商乃是締約的其中一方,承包整項合約,負責進行復修保養工程。工程承建商除須按合約要求完成指定工程項目外,於施工期間遇到的任何工程加減,變更或其他突發事件,須事先通報工程顧問及業主/法團並聽從工程顧問的指示及作出配合。一個有經驗及肯承擔的工程承建商應聘用合適的工人進行工程,及施行有效的工地管理,以確保工程的質量。

 

法例要求

《建築物條例》訂明業主/法團必須聘任合資格的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受法例規管的樓宇復修改善工程。例如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業主/法團必須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合資格進行其獲註冊級別、類型及項目的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以進行有關工程。業主/法團可參閱由建築事務監督備存的訂明註冊建築承建商名冊。 

 

想了解更詳盡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