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宇與人無異,都有著生命週期,其結構及設施都會隨時間過去,逐漸老化及損耗。倘若漠視老化失修狀況,只會令損耗範圍日益擴大,情況亦隨之惡化,不但令維修費用愈滾愈大,業主不願承擔維修責任,長遠更令失修問題加劇。
物業是業主重要的資產,保持樓宇單位內、外良好狀況更是業主的責任,更應該積極為自己物業所屬樓宇,做好預防性保養及適時維修。此舉不單可以保持樓宇的結構安全及良好狀況,確保業主自己、家人以至鄰舍享有安全及舒適的居住環境,更可為物業保值。
要為樓宇實踐預防性維修保養,業主、物業管理公司以至發展商,三大持份者的參與缺一不可,方可為樓宇達致「防患於未然」:
1. 發展商
不論早於樓宇設計及建造的階段或是落成後,發展商都可循以下四方面為樓宇奠定預防性維修保養的基礎:
• 為樓宇加入「保養為本」元素,使用更耐用物料之餘,亦可加入方便日後執行維修保養的設計;
• 為樓宇制定「樓宇保養手冊」,涵蓋大廈公用構件及設施的資料和保養要求;
• 清楚釐定「公用部分」,避免日後因維修的權責不清引起糾紛;
• 於大廈公契加入相關的條文,以加強公契經理人執行預防性維修保養工作的權力與責任。
2. 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是樓宇維修保養的執行人,要做好預防性維修保養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其主要責任包括:
• 依據「樓宇保養手冊」執行維修保養工作。如未備有「樓宇保養手冊」,應聘請建築專業人士制定合適的「樓宇保養手冊」;
• 聘請建築專業人士制定一套以10年為週期的維修保養計劃;
• 根據維修保養計劃制定儲備基金預算,並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設立的特別基金,按公契將預算逐年攤分,要求業主為所需工程定期供款,累積足夠的財政儲備以應付未來的維修費用。
3. 業主
要有效實踐預防性維修保養,有賴業主主動參與,包括以下事項:
• 業主組成的業主組織或是法團,不單肩負監察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各項工作的責任,亦應適時召集業主為大廈事宜議決,以確保維修保養工作有序執行;
• 就落成已久未有「樓宇保養手冊」的樓宇,法團及業主應委聘合資格人士為樓宇評估勘察,並向相關政府部門索取大廈的圖則及相關文件,以制定適當的「樓宇保養手冊」及以10年為週期的維修保養計劃;
• 按照維修保養計劃定期向特別基金供款,以確保有足夠儲備予維修保養工作落實執行;
• 業主應確保所屬物業的構件狀況及設施效能良好,避免因失修為他人造成滋擾。如出現滲水或其他有需要的情況,應准予物業管理公司或其委聘的第三方專業人士進入單位,作詳細檢驗及測試以查找問題源頭;
• 遵循政府相關部門發出的法定命令,否則一旦因失修招致任何意外,所有業主都有機會負上責任。
為扭轉業主籌組樓宇維修時「見爛補爛」的被動心態,市建局已於2024年4月推出「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推動業主為大廈制定週期性維修保養計劃,並做好財政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