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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

目的

除了透過維修保養,改善樓宇狀況和安全水平外,有效處理樓宇老化問題的根本之道,為樓宇復修未雨綢繆、達致「防患於未然」的效果。因此,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行「預防性維修資助計劃」(本計劃),提供資助以鼓勵大廈制定10年為周期性的維修保養計劃和有關工程的開支預算,以便訂立維修工程儲備及作定期供款,達致「自主維修」及「預防性維修」的目標。

 

 

申請細則

參加資格

1. 樓宇必須符合下列各項準則:

    a. 私人住用(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 (合作社)方式持有之樓宇)或綜合用途(商住兩用)樓宇 (兩者均以樓宇佔用許可證 (又稱入伙紙)的資料為準);

    b. 業主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i. 已為樓宇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 ; 或

        ii. 樓宇是由合作社持有;或

       iii. 樓宇是由持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有效牌照的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或

       iv. 樓宇是由指定公契經理人根據大廈公契條文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c. 樓宇內所有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符合限額的要求。限額詳情請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附件一第2(b)項《入息及資產限額和應課差餉租值限額》;

    d. 申請人必須在未展開招標聘請「認可人士」前遞交本計劃的申請;

    e. 樓宇未被納入市建局已公布的重建發展項目內;及

    f. 樓宇以前從未接受過本計劃的資助。

 

2. 本計劃不接受就以下的樓宇提出的申請:

     i. 單一業權的樓宇;

    ii. 樓高3層或以下的樓宇, 樓高以入伙紙上列明的層數為準。

 

處理申請安排

市建局專責的「評核小組」將在每季度末,即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根據以下各因素的評分標準,為合資格的申請進行優先排序以決定該季的申請批核:

      i. 樓宇樓齡;

     ii. 樓宇單位數目;

    iii. 樓宇業主是否已成立法團或已聘請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iv. 樓宇公用地方的維修狀況;及

     v. 樓宇業主是否已為樓宇公用地方制訂樓宇保養計劃。

 

獲批准參加本計劃的申請人會收到市建局發出的《原則上批准通知書》(批准通知書) 。至於未獲批核的合資格申請會自動參加下季度的排序評審(最多三次),而該申請人可隨時向市建局提供最新的補充文件,供評核小組參考。如在提交申請當日所屬月份後12個月內仍然未能收到批准通知書,則是次申請會於該12個月的期間屆滿時自動失效。申請人必須再次提交申請。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 樓宇已成立法團,則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 樓宇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持有的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申請人請先參閱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瞭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資助金額及用途

向獲得市建局批核的申請人提供資助,包括:

1. 聘任一名「認可人士」遵照本計劃的要求,為樓宇公用地方的結構、裝備及設施等進行檢視及資料搜集,連同所需的附帶工作,並採用市建局提供的範本製作樓宇保養手冊; 及

2. 為設立特別基金提供額外利息,鼓勵樓宇業主根據建管條例相關條文為所屬樓宇設立特別基金,同時按樓宇保養手冊內的維修保養項目的預計開支向特別基金作定期供款。

 

製作樓宇保養手冊的資助(「第一階段資助」) — 每個合資格的申請最高可獲批以下資助款項:

樓宇的單位數目

資助金額

上限(港幣)

20個或以下

聘請認可人士製作樓宇保養手冊費用的五成(50%)

$15,000

21至49個

$20,000

50個或以上

$30,000

 

設立特別基金的資助(「第二階段資助」) — 每個合資格的申請最高可獲批以下資助款項:

樓宇的單位數目

資助金額

上限(港幣)

20個或以下

發出第一次集資通知書日期起計首三年內應供款總金額的一成 (10%)

(特別基金戶口內,已收取供款額最少需達到業主大會通過的三年期間,應供款金額之八成 (80%),否則申請將不會獲得資助)

每單位$2,000

21至49個

每單位$1,500

50個或以上

每單位$1,000/或最高$200,000(以較低為準)

 

其他相關資助及注意事項 

申請人於第一段製作樓宇保養手冊的工作不可獲得雙重資助。若申請人已就任何公營機構獲批相同性質的支援計劃資助或津貼,例如「樓宇更新大行動 2.0」及「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前稱「公用地方維修津貼」)等 ,市建局批核申請人在本計劃可獲得的資助時,市建局可能會撤回資助或從中扣減該相同的工作已於其他計劃所獲得的資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