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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管理维修大厦公用部分的业主责任

法团及业主有责任妥善管理、维修楼宇的公用部分,惟若楼宇的损毁或有关滋扰危及公众安全或健康,相关部门会按法例赋予的权力,就楼宇构件的欠妥情况向业主或法团发出「法定命令」,要求跟进或修正。如业主或法团未能在指定限期内完成相关要求而又没有合理辩解,则可能被检控。

 

与业主责任相关的法例内容撮要如下,详情请参阅律政司官方香港法例资料库「电子版香港法例」网站。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18条列明,大厦法团须使公用部分和法团财产维持良好合用的状况,并保持清洁。另亦指明大厦法团须在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行使任何条例所赋权力,命令或要求就公用部分进行某项工作时,遵照办理,以及采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以执行公契(如有)载明有关建筑物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的责任。

根据《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第314章)第3条,处所占用人对其所有访客负有同样责任,即一般谨慎责任;一般谨慎责任即采取在有关个案中所有情况下属合理谨慎的措施的责任,以确保访客为获占用人邀请或准许该访客到处所的目的而使用该处所时是合理地安全。

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进行执法工作,以监管楼宇建筑安全。署方会向未有妥善保养楼宇的业主发出法定命令,指示业主须按要求修复欠妥部分,或聘请合资格人员就怀疑欠妥部分进行勘察,并提交评估及建议措施。


以《建筑物条例》第26/26A条为例,任何楼宇无论由外在原因、自然耗损或日久失修,引致而变得危险,建筑事务监督都可向该楼宇业主发出法定命令 (俗称:修葺令),饬令业主须按实际情况及法例要求进行合适的补救措施。例如:进行修葺、竖设撑柱及设置围栏。


即使楼宇状况不至危险,仅未如理想,屋宇署仍可向该楼宇业主发出法定命令(俗称:勘察令),指令业主委任一名认可人士为其楼宇进行指明的勘测及向屋宇署提交补救工程的建议,并按屋宇署批准的建议进行补救工程。除整栋楼宇的勘测外,檐蓬及露台结构都是常见的指明部分。


同时,《建筑物条例》第30B条订明,建筑事务监督会向楼龄达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不超过3层高的住用楼宇除外)的业主送达法定通知(强制验楼令),要求聘任一名注册检验人员就楼宇的公用部分、外墙及伸出物或招牌进行订明检验,并监督按检验报告中提及的订明修葺工程。订明检验(修葺)的范围包括结构构件(如梁柱)、消防安全构件(如防烟门)、排水系统(如渠管) 及指出现有僭建物。


而第30C条亦订明,建筑事务总监会向楼龄达10年以上的私人楼宇(不超过3层高的住用楼宇除外)的业主送达法定通知(强制验窗令),要求规定业主在指明的限期内,对该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及按需要进行订明修葺。在履行强制验窗令后,业主不会在该命令的发出日期5年内,就相同窗户收到新的强制验窗令。

 

此条例亦有触及楼宇排水渠或污水渠方面,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8条,若发现楼宇的排水系统不足够或处於欠妥或不衞生的情况,屋宇署便会向业主发出法定命令,要求进行指明的排水工程。如有需要,会同时要求业主先委任一名认可人士为楼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进行勘测,并提交补救建议及在批准后进行有关补救工程。


不过,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修葺令、勘察令或强制验楼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港币5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5,000元。

 

至於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强制验窗令,即获发罚款通知书定额罚款港币1,500元;屡犯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5,000元及监禁3个月,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2,000元。

业主须确保不会有外物从楼宇堕下,否则须负上刑事责任。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B条,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若私人物业出现渗水情况,业主有责任适当处理,以免构成公众衞生的滋扰问题。根据《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相关条文,当证实构成衞生妨扰的渗水源头后,屋宇署及食环署联合办事处职员获授权可发出「妨扰事故通知」予有关人士,规定在通知指明的期限内减除妨扰,否则有关人士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0元,另加每日罚款港币200元。当局亦可向法庭申请「妨扰事故命令」,命令有关人士减除妨扰。如有关人士没有遵照法庭命令,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25,000元,另加每日罚款港币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