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进行执法工作,以监管楼宇建筑安全。署方会向未有妥善保养楼宇的业主发出法定命令,指示业主须按要求修复欠妥部分,或聘请合资格人员就怀疑欠妥部分进行勘察,并提交评估及建议措施。
以《建筑物条例》第26/26A条为例,任何楼宇无论由外在原因、自然耗损或日久失修,引致而变得危险,建筑事务监督都可向该楼宇业主发出法定命令 (俗称:修葺令),饬令业主须按实际情况及法例要求进行合适的补救措施。例如:进行修葺、竖设撑柱及设置围栏。
即使楼宇状况不至危险,仅未如理想,屋宇署仍可向该楼宇业主发出法定命令(俗称:勘察令),指令业主委任一名认可人士为其楼宇进行指明的勘测及向屋宇署提交补救工程的建议,并按屋宇署批准的建议进行补救工程。除整栋楼宇的勘测外,檐蓬及露台结构都是常见的指明部分。
同时,《建筑物条例》第30B条订明,建筑事务监督会向楼龄达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不超过3层高的住用楼宇除外)的业主送达法定通知(强制验楼令),要求聘任一名注册检验人员就楼宇的公用部分、外墙及伸出物或招牌进行订明检验,并监督按检验报告中提及的订明修葺工程。订明检验(修葺)的范围包括结构构件(如梁柱)、消防安全构件(如防烟门)、排水系统(如渠管) 及指出现有僭建物。
而第30C条亦订明,建筑事务总监会向楼龄达10年以上的私人楼宇(不超过3层高的住用楼宇除外)的业主送达法定通知(强制验窗令),要求规定业主在指明的限期内,对该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及按需要进行订明修葺。在履行强制验窗令后,业主不会在该命令的发出日期5年内,就相同窗户收到新的强制验窗令。
此条例亦有触及楼宇排水渠或污水渠方面,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8条,若发现楼宇的排水系统不足够或处於欠妥或不衞生的情况,屋宇署便会向业主发出法定命令,要求进行指明的排水工程。如有需要,会同时要求业主先委任一名认可人士为楼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进行勘测,并提交补救建议及在批准后进行有关补救工程。
不过,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修葺令、勘察令或强制验楼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港币5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5,000元。
至於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强制验窗令,即获发罚款通知书定额罚款港币1,500元;屡犯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5,000元及监禁3个月,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