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進行執法工作,以監管樓宇建築安全。署方會向未有妥善保養樓宇的業主發出法定命令,指示業主須按要求修復欠妥部分,或聘請合資格人員就懷疑欠妥部分進行勘察,並提交評估及建議措施。
以《建築物條例》第26/26A條為例,任何樓宇無論由外在原因、自然耗損或日久失修,引致而變得危險,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樓宇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修葺令),飭令業主須按實際情況及法例要求進行合適的補救措施。例如:進行修葺、豎設撑柱及設置圍欄。
即使樓宇狀況不至危險,僅未如理想,屋宇署仍可向該樓宇業主發出法定命令(俗稱:勘察令),指令業主委任一名認可人士為其樓宇進行指明的勘測及向屋宇署提交補救工程的建議,並按屋宇署批准的建議進行補救工程。除整棟樓宇的勘測外,簷蓬及露台結構都是常見的指明部分。
同時,《建築物條例》第30B條訂明,建築事務監督會向樓齡達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強制驗樓令),要求聘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按檢驗報告中提及的訂明修葺工程。訂明檢驗(修葺)的範圍包括結構構件(如樑柱)、消防安全構件(如防煙門)、排水系統(如渠管) 及指出現有僭建物。
而第30C條亦訂明,建築事務總監會向樓齡達10年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強制驗窗令),要求規定業主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該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按需要進行訂明修葺。在履行強制驗窗令後,業主不會在該命令的發出日期5年內,就相同窗戶收到新的強制驗窗令。
此條例亦有觸及樓宇排水渠或污水渠方面,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8條,若發現樓宇的排水系統不足夠或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的情況,屋宇署便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進行指明的排水工程。如有需要,會同時要求業主先委任一名認可人士為樓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進行勘測,並提交補救建議及在批准後進行有關補救工程。
不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勘察令或強制驗樓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港幣5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5,000元。
至於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強制驗窗令,即獲發罰款通知書定額罰款港幣1,500元;屢犯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