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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D

消防处为旧式综合用途建筑物、住用建筑物、商业建筑物/处所提高消防安全的措施

引言

九十年代,香港先后发生多宗大型火灾,引致多人伤亡,当中包括(i)1994年1月10日的石硖尾滙丰银行火警;(ii)1997年4月8日的美孚新邨火警;(iii)1998年1月6日的北角金殿大厦火警及(iv)1998年2月4日的观塘安兴大厦火警。有鉴於此,香港法例第502章《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及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分别在1997年及2007年实施,藉以提高楼宇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於1997年5月2日实施。本条例的目的是向某些种类的商业处所及商业建筑物的占用人、使用人及访客提供更佳的防火保障。消防处处长及屋宇署署长为本条例的执行当局,前者负责为商业处所/建筑物提供或改善消防装置及设备;后者则就该等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造提供消防安全措施。如欲了解本条例的内容要点,请透过以下连结查阅有关的小册子。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简介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於2007年7月1日实施。消防处处长及屋宇署署长为本条例的执行当局,前者负责为综合用途建筑物及住用建筑物提供或改善消防装置及设备;后者则就该等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造提供消防安全措施。本条例旨在透过向符合下述准则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及住用建筑物的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他们提供符合现代消防安全水平的防火措施,从而为有关建筑物的占用人、使用人和访客提供更佳的防火保障。

1. 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筑工程图则予建筑事务监督审批的综合用途或住用建筑物;或
2. 即使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图则在1987年3月l日前尚未呈交予建筑事务监督审批,如该建筑物在1987年3月l日或之前落成,亦受本条例监管。        

如欲了解本条例的内容要点,请透过以下连结查阅有关的小册子。
消防安全 (建筑物)条例简介

为方便市民了解本处如何执行上述条例订明的消防安全规定,本处制作了《遵办消防处消防安全指示的实务指南》,当中载列有关不同楼高建筑物的消防装置及设备要求、业主可能面对的困难、本处采取灵活务实的解决方案令有关人士遵办指示的个案,以及「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的简介。有关详情请浏览以下网址:
遵办消防安全指示的实务指南

本处理解个别大厦或受建筑结构或空间所限,部分业主遵办规定时或会遇到困难,包括为消防栓/喉辘系统安装水缸等规定。为协助业主遵办消防安全指示,本处就不同楼高的目标楼宇推出相应措施:
 
第一阶段 - 折衷式喉辘系统,楼高3层或以下目标楼宇由街喉直接输水供消防喉辘系统使用。
消防处通函编号2/2016

第二阶段 - 喉辘系统的修订供水缸要求,楼高不超过6层(或低於20米)的目标楼宇,修订消防喉辘系统所需水缸容量,由原本的2000公升,降低至500公升到1500公升不等。
消防处通函编号5/2016

第三阶段第一部分 - 减低消防栓/喉辘系统供水缸容量要求,楼高7层或以上的目标楼宇的消防栓/喉辘系统所需水缸容量划一修订为4500公升。
第三阶段第二部分 - 推行将食水供应系统与消防栓/喉辘系统合并的先导计画。
消防处通函编号3/2017


附加资料

为了让业主和占用人更容易获得合资格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承办商的资料,消防处已将全港所有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资料上载部门网页,亦特别列出当中已向消防处表示有意承办《条例》下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承办商的名单,供公众参阅。为协助业主遵办有关的消防安全指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本处亦制作了「根据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消防装置图则审批核对表」及「根据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审批消防装置图则流程表」。有关详情请浏览以下网址:

有意承办法例所规定改善消防安全工程的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名单
根据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消防装置图则审批核对表
根据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审批消防装置图则流程表

「综合用途楼宇的消防安全」

「商业处所的消防安全」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272 9112与消防处人员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