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Chinese version only)

 

根據香港法例第 123 章《建築物條例》及附屬法例香港法例第 123P 章《建築物(檢驗 及修葺)規例》,業主如接獲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送達強制驗窗計劃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如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合資格人士是指已於屋宇署註冊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註冊 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就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級別、類型及項目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個別業主可委任不同的合資格人士為其單位進行有關的訂明檢驗及監督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此外,如獲委任為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的合資格人士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前述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亦可擔任進行訂明修葺的承建商。

 

業主可按下列情況及需要,採用以下適用的參考文件,要求能夠提供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個人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為進行窗戶訂明檢驗或/及訂明修葺的服務及工程提供報價,並在業主接受報價後成為合約文件。

 

1. 適用於同時取得檢驗、監督及修葺的報價

   個別單位窗戶檢驗及修葺報價文件及合約 (附使用須知)

 

2. 適用於為先完成訂明檢驗,在有需要時,再另行取得監督及修葺的報價

    個別單位窗戶檢驗報價文件及合約(附使用須知)

 

3. 適用於已完成訂明檢驗,並需要取得監督及修葺的報價

    個別單位窗戶監督及修葺報價文件及合約(附使用須知)